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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茉莉奶白案与LV商标纠纷案中看商标侵权的判定逻辑

从茉莉奶白案与LV商标纠纷案中看商标侵权的判定逻辑

一、茉莉奶白能否挑战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

挑战一个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两种途径:无效宣告、撤销

商标法第44条——无效宣告的绝对理由(任何人均可请求):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违反条款 情形
第4条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第10条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带有民族歧视性等)
第11条 缺乏显著特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等特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
第12条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等
第19条第4款 商标代理机构超出代理服务范围申请注册
兜底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法第45条——无效宣告的相对理由(仅限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原则上须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违反条款 情形
第13条第2、3款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第15条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
第16条第1款 虚假地理标志
第30、31条 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32条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等),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49条——撤销: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可以看出,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不属于根据商标法第49条应当撤销的情形;即使四叶花卉图形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该图案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早已届满,茉莉奶白不可能是该图案的著作权人,因此茉莉奶白无法根据商标法第45条提出无效宣告。

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通用图形,是否意味着可以通过商标法第11条——缺乏显著特征被宣告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商标法中显著性不仅仅是固有显著性,还包括获得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而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经过逾百年的全球性商业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稳固的来源识别功能——消费者看到该图案,即产生与LV品牌的关联联想。四叶花卉图形是否“古已有之”、是否由LV原创,均不影响LV的四叶花卉图形商标权的有效性。

二、茉莉奶白被认定侵权的原因——从与时间廊案的对比切入

厘清了”古已有之”在法律上无法成立,茉莉奶白难以挑战LV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之后,一个更核心的问题浮现:茉莉奶白究竟在本案中被认定侵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恰好可以通过与一个在先判例的对比来回答。

在(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案中,LV同样以其四花瓣图形商标起诉时间廊公司销售的具有四花瓣图案的solvil手表。该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时间廊公司在手表商品上不侵犯LV第1111910号四花瓣图形商标,驳回了LV的全部诉请。同样是LV主张四叶花卉图形商标被侵害,为何时间廊胜诉而茉莉奶白一审败诉?

(一)时间廊为何不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5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时间廊案中,广东高院指出:

经比对,被控侵权手表上的图案花纹与涉案注册商标四花瓣图案存在差异,不相同。且该图案花纹主要起装饰作用,并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solvil字样置于手表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视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此外,无证据证明路易威登四花瓣图形商标用于手表上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被控侵权手表的销售渠道、价格、目标客户等与路易威登手表有显著区别,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广东高院在本案中展现了一条完整的排除侵权的逻辑链条:

1. 图案不相同——不构成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如果图案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完全一致,法院可以直接认定侵权,无需进入后续分析。但经比对,被控侵权手表上的四花瓣图案与LV注册商标”存在差异,不相同”。这一步把案件的侵权判定引导到了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近似+是否混淆”的路径上。

2. 图案起装饰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排除了商标法第57条的适用前提

这是四个要素中最根本的一个。广东高院认定四花瓣图案”主要起装饰作用,并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而手表上已有”solvil”文字置于惯常商标位置,发挥了来源识别功能。既然该图案的使用方式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法第57条的适用前提则被排除。

3. LV在手表品类上缺乏知名度证据,且销售渠道、价格、目标客户等有显著区别——不构成混淆

即使(假设性地)图案的使用可以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也需要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而判断混淆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知名度越高,消费者将近似图案与LV关联起来的概率越高。本案中,广东高院认定LV在手表品类上缺乏知名度证据,并且市场区位也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二者不构成混淆。

(二)茉莉奶白为何构成侵权

1. 商标性使用

这是两案最根本的区别。时间廊案中,四花瓣”主要起装饰作用”,solvil文字在手表惯常商标位置标注,发挥来源识别功能。而在茉莉奶白案中,黑色几何四叶花卉图形本身就是茉莉奶白的品牌logo。这是最典型、最核心的商标性使用——logo的天然功能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的使用”定义为“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苏州中院认定,茉莉奶白将涉案图形”广泛用于产品包装(杯套、物料)、门店装潢”。包装是商标法第48条明确列举的商标使用载体(”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 落入LV商标的注册品类

LV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已于2022年12月21日在第43类餐饮服务公告注册,咖啡厅、茶馆、餐厅等均在其中,直接覆盖茉莉奶白的主营业务——奶茶店,商品(服务)的类型相同。此外,LV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已被多次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驰名商标可以得到跨类保护。

三、结语

茉莉奶白案引发广泛关注,许多人为茉莉奶白鸣不平:四叶花纹古已有之,并非LV原创,凭什么LV能独占、茉莉奶白不能用?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却误解了商标法的保护对象。

一幅画放在美术馆里供人欣赏,著作权保护的是画作本身;一个图形印在商品上用来告诉消费者”这是谁家的产品”,商标法保护的是这层指向关系。正因如此,一个图案是否由商标权人原创、是否”古已有之”,在商标法框架下并不具有决定意义。LV的四叶花卉图形不是LV原创的,但经过逾百年的持续商业使用,它已经在消费者心智中与LV这一来源建立了稳固的对应关系——这才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

注:茉莉奶白与LV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茉莉奶白已声明提出上诉,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

张恩泽 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

本文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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